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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政办发〔2013〕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3〕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大病保险制度。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切实减轻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障对象
  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三、筹资标准及基金来源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实际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四、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2013年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今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省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