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宁政发〔2012〕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速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国际化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线,以鼓励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为要求,以吸引境内外总部企业和培育壮大本地总部企业为重点,以政策配套和制度建设为保障,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把南京建设成为总部经济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规划引导、协调发展、政策扶持、资源倾斜等方面的力度,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软硬件环境。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大力吸引境内外总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落户南京的同时,着力扶持和培育本市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和发展潜力大的总部企业,鼓励其“走出去”拓展市场。
——坚持壮大总量与结构优化相结合。在促进总部企业数量、规模、税收等各项指标增长的同时,注重与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相一致,形成总部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联动互促的格局。
——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根据市域发展条件、产业布局的实际,在引进和培育各种类型总部企业的同时,优先引导总部企业向城区和开发区集聚,优先引进具有高端资源、创新能力较强的总部企业。
二、发展目标
(一)发展定位
根据全省确立的总部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加速南京成为长三角地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集聚的中心城市。
依托南京区位优势以及作为长三角和长江流域中心城市、南京都市圈核心城市的功能地位,形成“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总部资源配置的交汇地和集中地,建设成为全国“承东启中”的总部经济基地。
紧抓当前跨国公司加大对华投资和长三角地区产业加速升级的机遇,通过大力吸引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总部企业,不断扩大南京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成为副省级城市中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先者和亚太地区新兴总部经济中心城市。
(二)发展目标
——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十二五”期间,实现总部企业数量年均增长15%以上。
——总部经济税收贡献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年均增长18%以上。
——总部经济发展基础明显改善。新建设和改造完善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高标准总部大楼等总部经济发展载体,形成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三)发展布局
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规划要求,结合十大功能板块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总部企业相对集中、总部功能各具特色、配套服务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在中心城区,重点引进和大力培育金融保险、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现代商贸、旅游会展、文化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成为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中心区域。重点建设新街口—鼓楼、湖南路—新模范马路、河西新城、下关滨江、南部新城、浦口新城、麒麟科技园、徐庄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集聚区。
在开发区,重点引进和大力培育风电光伏装备产业、智能电网与电力自动化产业、通信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轨道交通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发展的主要基地。重点建设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等先进制造业管理总部和研发中心总部企业集聚区。
三、政策措施
(一)自2012年度开始,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补助新设总部在南京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扶持本市总部企业发展等。
(二)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三)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产生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贡献给予补助奖励。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南京新成立并在2年内申报成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五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总部企业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新增50%以上的,次年再按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设立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3、经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两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80%核定。
(四)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改变用途。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在3年内第一年给予30%,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20%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算,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每年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增量和增速综合排名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3名的企业,参考其税收贡献,由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1位)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以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六)在符合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将总部经济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招拍挂方式出让时,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开办总部企业或吸引总部企业入驻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七)享受财税支持的总部企业,应在认定时提交承诺在南京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文件。总部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和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有关认定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变更后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将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总部企业在享受财政补贴后租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八)奖励资金中涉及市、区(县)两级入库税收的,由市本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县、开发区)按“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共同分担。
(九)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的财政奖励和补贴政策,企业可自行在同类型优惠政策中选择其一,选定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更改。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总部奖励及补助方式按照《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宁政发〔2011〕73号文)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工作。建立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市区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市、区两级力量,形成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合力。(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2、加强部门配合。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内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受理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外资金融总部企业除外)的认定受理工作由市投促委牵头负责,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