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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9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二条有关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吉地税发[2011]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