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及备案审查整改工作要求,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11 月26日第12 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4年2月18日制发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
)予以废止。
同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部分条款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
)一并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
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该公告为何废止?
1.2014年3月,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发布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在明确
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等相关司局多次审查后,发现部分条款无上位法明确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基层的执法质量,必须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该公告。与之相关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