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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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林业上的延伸拓展,也是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对推进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林业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林木资源总量不断增长,经营管理模式逐步多元化。但部分林地资源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地生产力,建立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绿色苏州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
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08〕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绿色苏州”建设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确保改革符合苏州实际。
3.坚持产权明晰、维护权益的原则。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公平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得实惠。对其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林木资源,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
4.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从有利于生态保护、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长效增收的高度出发,认真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关系,努力实现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到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重点开展集体林地的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坚持分类指导,宜统则统、宜分则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积极探索绿色通道、生态园等经营机制改革,研究解决集体土地上的林木资源如何放活经营权的问题。存在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在争议未解决前暂不列入改革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山区经济林、商品林。
依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情况,对事实清楚、有据可查、档案齐全或承包经营事实关系清楚的,继续由原承包户经营,不得随意调整。对档案遗失、事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在调处的基础上落实承包权,林权证发放到户。对现由集体经营的经济林、商品林,实行“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前提下,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权证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林木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和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鼓励农民通过入股、委托、租赁、转包、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允许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合作、转让等形式参与流转;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吸引企业、经营大户和各类社会资本投入经营现代高效果茶产业和森林旅游业,推动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改变目前林地“小而散、散而弱”的经营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农户承包经营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对已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林,列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
(二)山区生态林。
坚持生态优先,通过成立林地合作社或依托现有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原则上实行“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涉及村级区划调整的,原则上以调整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也可经民主决议,按调整后的村进行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对部分山区生态林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立承包经营主体,允许经营者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适度进行林相改造,发展经济林和林下种养业,延伸产业功能,开发森林旅游。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