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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济政办发〔201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审计局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四条市审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四)执业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五条 市审计局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审计局与公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选定之日起7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交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业务人员配置方案,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业务人员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在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同级审计部门支付,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承担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业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业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等,应当及时向市审计局报告。

第十二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业务人员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审计局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二)对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或者专业鉴定;

(三)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进行集体会商。

第三条 聘请的外部相关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市审计局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专业人员的选聘



第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五条 聘用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条市审计局根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按照“控制总量,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聘用人员年度计划,明确各项目拟聘人员数量、专业要求、专业资质和工作分工、工作时限等内容,并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以临时提出聘用人员申请报告:

(一)审计项目出现计划调整、临时追加或人员变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聘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

(二)因特定事项,需聘用专业机构、外部专家参与审计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或者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