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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

为维护定销商品房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定销商品房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定销商品房小区实际,制定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如下:

一、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由所在区负责长效管理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区实际,结合小区业主意愿自主确定长效管理方式。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鼓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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