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1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18号)、《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 苏政发〔2011〕144号
),结合我市市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盐城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到2011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有条件人员多缴,多缴多得。市根据国家、省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区级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市根据国家和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缴多得;引导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