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文旅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6日)规定,决定列入修订计划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通知》 ( 苏文旅规〔2023〕4号)规定,自2023年1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现将《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稳步推进实施。
附件:《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doc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10日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设立条件
申请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七)具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是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负责人不得跨机构兼任。
(三)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当配备相应的财务、安保等相关人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四、从业人员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三)聘用外籍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籍人员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五)艺术类培训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将培训机构聘用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机构网站等平台公示。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五、机构名称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二)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舞蹈、书法等)培训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前述)培训中心。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更名。
六、组织机构及章程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具备条件的应当以一定方式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受过刑事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同一个人不得同时在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任职。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办学属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