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及《推进城乡建设管理创新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明确审计全覆盖范围。凡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范围。
2.完善审计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审计、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类资源,建立政府审计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
3.建立分层次的组织模式。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其它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4.健全配套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结)算审计后结算。审计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概算、控制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二、组织方式
5.实行统一管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和重要程度,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6.分类开展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采取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方式。对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房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其它项目应主要实施竣工决(结)算审计。
依照项目投资规模,市本级项目概算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城乡建设基础设施、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社会事业项目,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概算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城乡建设基础设施、1亿元以下的社会事业项目,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审计。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组织的竣工决(结)算项目审计的审计结果审核确认后,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备案。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对备案项目的审计质量和结论进行检查和审核。对不具备审核能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决(结)算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审计中心审核确认。
7.明确审计职责。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审计程序和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或本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其直接审计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中心对审核结论负责。
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实施的审计工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出具的审核结论负责。
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受托事项的审计结果负责。
8.分级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分别对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的市级重大项目,由市审计局采取上下联审、交叉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确保项目审计的质量及完整统一。
9.实行审计计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和实施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计划项目和审计工作安排情况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根据审批核准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单位报审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审计机关应将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年度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10.加强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市审计局应对各区审计局、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同时对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市审计局将核查结果函告相关主管部门,对于社会审计机构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保障机制
11.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市审计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牵头建立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发改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批核准情况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实施情况同时抄送审计机关。财政等部门负责及时通报项目资金安排与拨付情况,并依据审计结果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与审计监督有机整合,进一步提高全市投资建设的推进力度、质量控制、资金效益和监管工作的管理水平。
12.保障工作经费。审计机关及审计中心的工作经费、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和外聘机构参加复核检查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列入审计计划、按规定程序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参加项目审计所需的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13.审计整改的检查落实。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