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徐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0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重新发布,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发布的,自动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徐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定》,现批转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定
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下简称《计算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下简称《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二、经营性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总建筑面积按照《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技术规定》执行,《技术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四、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或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时,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计算规范》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前后檐口高在2.0米以下(不含2.0米),且在遮阳方向上退让建筑外主墙在3.6米以上,并设套内楼梯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
2、建筑坡屋顶下设计净高超出2.2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标准层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