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附件
淮安市区建设项目收费(基金)一览表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1 |
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 |
元/m2 |
住宅类及营业用房建设项目为105,行政办公及其他建设项目为100,临时性建设项目为30(其中6元为规划经费) |
淮政发〔2010〕145号 |
2 |
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 |
元/m2 |
10 |
苏财综〔2008〕43号 |
3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
元/m2 |
2 |
财综〔2007〕3号 |
4 |
工程档案编审费 |
元/m2 |
1 |
苏价服〔2006〕303号
苏价服〔2008〕217号
淮价服〔2008〕138号 |
5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元/m2·日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0.3,人行道0.2;超过一个月提高收费,其标准最高不超过100%。经营性占道:人行道10日内0.3,20日内0.4,20日以上0.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淮价房〔2003〕20号
淮财综〔2003〕3号
淮建发〔2003〕34号 |
元/ m·日 |
桥梁:管0.3,线0.2 |
|||
6 |
城市道路挖掘
修复费 |
元 |
道路人行道设施:普通沥青路面恢复每平方米359等;桥梁设施:快速路防撞护栏每米300等;河道设施:浆砌块石河道驳岸恢复每平方米554等;排水设施:钢筋砼管联接支管每米791等;照明设施:中杆灯迁移每根1172;城市顶管:Φ300(含)以下每米800等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苏建计〔2006〕135号 |
7 |
建筑垃圾处理费 |
元/m3或
元/吨 |
7.5或5 |
淮政发〔2002〕223号
淮政发〔2008〕206号 |
8 |
白蚁防治费 |
元/m2 |
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取:七层以下(含七层)2.30,八层以上(含八层)0.70 |
苏财预〔2002〕95号
苏价服〔2003〕175号
苏财综〔2003〕65号 |
9 |
房屋所有权
登记费 |
元/件 |
住宅80,非住宅550 |
淮价服〔2008〕89号
淮财综〔2008〕9号
苏价服〔2008〕308号 |
10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元/m2 |
10层以上按地下室面积2400
10层以下按地面建筑面积48 |
苏政办发〔2001〕140号
苏防办字〔2002〕52号
苏财综〔2002〕107号
苏价服〔2002〕294号
淮政发〔2010〕145号
淮政发〔2012〕205号 |
11 |
规划技术服务费 |
元/m2 |
营业性用房1.3;住宅及其他建筑1;工业、公益公共设施、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
苏价服〔2003〕42号
淮价服〔2003〕34号
淮政发〔2012〕205号 |
12 |
生活污水净化
沼气工程建设费 |
元 |
1号池14645;2号池17614;3号池21229;4号池23614;5号池29117;6号池34410 |
淮价服〔2006〕139号 |
13 |
土地登记费 |
元 |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最高不超过4万;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最高不超过1万;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最高不超过200;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5,最高不超过35。 |
苏价房〔1999〕134号
苏财综〔1999〕81号
苏价服〔2003〕175号
苏财综〔2003〕65号 |
14 |
土地复垦费 |
元/亩 |
2000 |
《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苏财综〔1993〕199号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价服〔2003〕175号
苏财综〔2003〕65号 |
15 |
新菜地开发
建设资金 |
元/亩 |
10000 |
苏政办发〔1998〕137号
苏价房〔1999〕15号
苏财综〔1999〕8号
苏价服〔2003〕175号
苏财综〔2003〕65号 |
16 |
国有土地年租金 |
元/m2 |
江苏省国有土地年租金最低保护价收取标准 |
苏政办发〔1998〕50号 |
17 |
土地市场交易
服务费 |
元,元/m2 |
土地使用权出让1;土地使用权转让2。
土地抵押收费: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收取500;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收取1000;抵押额500—;1000万元之间收取1500;抵押额1000—;3000万元之间收取2000;抵押额3000万元以上收取不超过3500。其中:工业、公益公共设施、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
苏价服〔2004〕258号
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
淮价服〔2004〕131号
苏价服〔2005〕64号
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淮政发〔2008〕206号
淮政发〔2010〕145号
淮政发〔2012〕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