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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6〕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将文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将第二条第五项中“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其中涉及货物转让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删去“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现结合江苏实际,就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认定与范围

  (一)明确范围。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明确内容。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是指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

  (三)明确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建立本地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稳妥有序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相关实施细则,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分类明确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积极推动产城融合,引导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

  (一)推动产城融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适度增加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用地供应,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二)加快转型升级。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引导要素整合。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改制、重组等方式,有效整合资本、劳动力、技术、土地等资源要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四)发挥市场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五)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相关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货物转让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三、明确分类供地政策

  (一)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二级分类)情况下,以追加投资、提高容积率、土地利用率等方式继续开发,或确需整体、分割转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二)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经批准后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转让,且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相关要求须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不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且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再开发的,或是原则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