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连政办发〔2015〕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推进全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600元14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区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市人社备案。市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及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资助参保人员缴费。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市、县(区)财政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对各区参保人员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五、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剔除省补助后,市财政对各区按省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1/3给予补助。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七、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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