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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苏府办〔20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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