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人口合理流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国办发〔2011〕9号精神和江苏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不断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作出积极贡献;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突出重点,衔接配套。着力引导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差异和大中小城市的不同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符合地区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实现人口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

  有序推进,稳妥实施。充分考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三、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一)完善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制度

  坚持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有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的产权房,继承、受赠的产权房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1.在设区的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作出具体规定;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

  2.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锡市、苏州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等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所属省辖市市区标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可凭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面积限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不受有无合法稳定住所限制,具体条件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居民在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落户,具体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