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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9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19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1131号
)
规定,为做好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现就使用“新版软件”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统核算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756号
)
规定,在过渡期内暂时保留原有车购税征收机构及独立场所的,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应当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核算车购税收入的应征、待征、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本地区运行“新版软件”前,组织车购税征收机构会统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等相关计统业务制度培训以及“新版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的计统业务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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