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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18〕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条款修订
盐政发〔2021〕17号对《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8〕11号)的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市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公共工程项目。”

2.第四条修改为:“市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项目建设稽察监督。”

3.第九条修改为:“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4.第十一条修改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审查。”

5.第十三条修改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对一般变更,由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在项目竣工前向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报备。”

6.第十四条修改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市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项目建设稽察监督
第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  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  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的,应按照规定重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审查
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超出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及技术方案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
(四)相关行业的重大变更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对一般变更,由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在项目竣工前向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后的设计文件;
(二)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三)原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必须依法招标,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当按规范程序办理,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接受驻场监管。
第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批复,项目概(预)算未经审查的,项目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中,重大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批复后方可招投标。
第十七条  规范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