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车购办: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青国税发[2005]207号
)文件下发以后,对全市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管范围问题
调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保税区)、市车购办分别管理的方式。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征管范围:
(一)纳税人(纳税代理人)在青岛地区内任何一个车购税征收机构均可进行车购税纳税申报(不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各车购税征收机构均可受理。
(二)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仍在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保税区)车购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三)在青岛地区内任何一个车购税征收机构均可办理车辆转籍(转入)业务。
(四)办理车辆过户、转籍(转出)、变更和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时,仍需到车辆档案所在地车购税征收机构办理。
(五)
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各车购税征收机构均可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