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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宁市监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市监法〔2021〕354号)规定,保留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权力运行边界,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100条(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市司法局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1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1.违法行为轻微;

2.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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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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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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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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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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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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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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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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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代表机构从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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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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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八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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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广告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一)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三)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四)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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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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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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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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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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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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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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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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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未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1.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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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未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1.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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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

1.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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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明码标价不规范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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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非主观故意;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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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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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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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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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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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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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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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在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或公众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继续使用不超过十五日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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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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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或提供资料不全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十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35

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1.违法行为轻微;

2.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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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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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37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38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39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0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四)项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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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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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1.违法行为轻微;

2.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3.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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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1.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6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7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8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50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1.违法行为轻微;

2.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51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52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单位、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时一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即完成生产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53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54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55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1.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3.已被没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实施主体

责任机关

1

对发布有禁止情形广告的处罚(0206470000)

1.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2.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一)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无广告标记的处罚

(0203892000)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2.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五十九条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七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1.责令改正;

2.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对广告内容未做相应明示的处罚(0203906000)

1.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2.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九条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四)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的处罚

(0203907000)

1.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2.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三)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0204029000)

1.违法销售(不含生产)行为;

2.违法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0204030000)

1.违法销售(不含生产)行为;

2.违法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六条第(二)项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0204032000)

1.违法销售(不含生产)行为;

2.违法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十九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0.37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0204033000)

1.违法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2.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0.74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0204034000)


1.违法销售(不含生产)行为;

2.违法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六条第(五)项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第(六)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

第十九条第五款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0.37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0203858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2.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经营额不足10000元;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0203956000)


1.利用便签、纸片等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违法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3.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公共利益;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0204437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2.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足10000元;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0204437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2.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足10000元;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0203987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2.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足10000元;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0204695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2.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3.及时改正,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7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2.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行为的处罚(0203869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六个月的;

2.经查证确无违法经营额的或查获侵权商品不足100件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实施主体

责任机关

1

对发布有禁止情形广告的处罚(0206470000)

1.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2.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二条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无广告标记的处罚

(0203892000)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2.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五十九条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七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1.责令改正;

2.对广告发布者处0.9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对广告内容未做相应明示的处罚(0203906000)

1.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2.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九条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四)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的处罚(0203907000)

1.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2.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三)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0.9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0204029000)

1.违法销售(不含生产)行为;

2.违法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5.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6.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0204030000)

1.违法销售(不含生产)行为;

2.违法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5.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6.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六条第(二)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0204032000)

1.违法销售(不含生产)行为;

2.违法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5.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6.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十九条第四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0204033000)

1.销售失效的产品是无毒无害的,不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5.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6.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0204034000)

1.违法销售(不含生产)行为;

2.违法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3.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5.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6.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六条第(五)项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第(六)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

第十九条第五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0203858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经营额不足5000元;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0203956000)

1.利用便签、纸片等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3.商品、服务销售额不足5000元;

4.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公共利益;

5.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0204437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2.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足5000元;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0204437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2.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足5000元;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0203987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2.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足5000元;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0204695000)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2.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3.及时改正,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7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2.处5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