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8〕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 号)、《
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锡政规〔201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
(三)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
(四)其他不当的增加补偿费用行为。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告知有关部门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登记权属资料、用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建房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准。
未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建房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参照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工商登记和实际经营情况,认定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调查登记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和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收实施单位拟定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组织房屋征收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征求意见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以告住户书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同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对于市级投资项目,其调查摸底资料和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执行下列规定:
(一)征收宅基地涉及住房的,其市场价值参照就近地块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扣除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金)进行评估;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价格,按照建筑物、构筑物基本重置价格和综合费用,并结合建筑物、构筑物成新确定。基本重置价格标准及修正、综合费用、成新评定标准,按照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时点为告住户书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
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锡政规〔201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鉴定和基准价格论证,参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