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8〕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制订的《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农林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政治部
(2008年10月)
为确保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省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训形式
(一)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县(市、区)组织安排。
三、宣传动员
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报读指南,在省各级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省军区政工网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宣讲解读有关政策。各地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四、招生入学
(一)预测参训人数。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每年7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农林厅、财政厅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二)确定承训学校。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应选择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承担培训任务。承训学校已开设的技能性较强的专业都要面向退役士兵开放。同时各承训学校还要创造条件,新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三)下达招生计划。省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当年退役士兵参训预测情况,大体按6 : 4的比例编制招生计划,9月底前会同省民政、财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可根据报名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发布招生信息。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和招生学校于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五)自主报名入学
各县(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六)统计汇总数据
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1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2月15日前分别向省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各承训学校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于2月15日前提供给省民政厅、财政厅。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开学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分别于3月底、9月底前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省辖市民政局对各地实际入读人数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
五、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
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
各承训学校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强化思想教育
各地各部门、各承训学校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四)加强心理辅导
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狠抓校风校纪
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六)注重培训质量
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