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重新制定。需要重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重新发布,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发布的,自动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提供的服务及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发改、监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实际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是否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五)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是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等费用;
(六)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七)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八)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范围、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条件等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保障购房群众的知情权。
第六条 实行开工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出让的工业用地,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10%收取开工竣工履约保证金(单宗用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5%收取开工竣工履约保证金(单宗用地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受让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出让方验收确认后,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按照约定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出让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再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
未按时开工和未通过竣工用地验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数量、缴纳时间及退还方式等应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设定,并在土地有偿出让合同中约定。未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予供地。
第七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提供相应资料。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2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
第八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对已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醒督促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使用土地,以及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通知,提醒或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积极主动做好相关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时效,帮助用地单位提高用地效率。
第十条 实行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或者有违规违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经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后,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土地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凡具有不诚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3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购置新的土地,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
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验收意见书。经验收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整改意见要求,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国土部门用地验收意见书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通过竣工备案或核发交付使用通知书,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 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整体验收。下列情况,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分期进行验收:
(一)经批准已分期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项目;
(二)经批准分期建设并经规划部门分期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确需分期验收的。
第十四条 分期验收一般应不超过三期,末期验收土地面积不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凡经批准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分期验收时,原则上应每期均进行结算。暂时无法分期结算的,申请人须书面承诺整个地块的容积率等用地指标,待整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