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三年十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残联《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缴对象
本市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城乡其它各类经济组织,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属保障金征缴对象。
二、征缴标准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市区职工人平均工资数的90%。
三、征缴管理
(一)征收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主体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
市级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需到南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报核报。核报后,各用人单位到辖管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征缴手续。
区级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报核报工作,核报后,到辖管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征缴手续。
(二)征收程序
1.每年4月30日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年报核报截止时间。各用人单位须在此日前携带本单位上年度下列材料到辖管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1)《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手册》;
(2)劳动用工情况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簿;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5)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单等资料。
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年报核报情况,对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2.每年5月1日-- 6月30日为保障金征缴期。凡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