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9〕1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社〔2017〕16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苏财规〔2017〕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政策研究,制订或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组织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论证和项目库管理;

  (四)牵头组织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审核、汇总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下达预算,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拨款;

  (五)负责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

  (六)组织实施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七)负责审核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部门制订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三)负责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库的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预算申报单位编制的明细项目绩效目标;

  (四)负责编制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规定执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

  (五)负责执行批复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确保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按规定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财务信息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七)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九)按要求开展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按规办理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三)按规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监督资金申请单位按要求使用资金,发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要求督促整改;

  (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就业创业专项活动费用三类,包括: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研究生交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奖励、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其他支出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创业示范基地补贴和创业基地服务补贴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其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包括就业援助奖励、档案补贴、人社基层平台补助、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包括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和大学生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等;

  (三)就业创业专项活动费用主要用于开展各类就业创业活动所需资金。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各项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支付,按照申领审核办法执行,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具体申领审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制订。

  第九条  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能、预算项目和年度工作计划,使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对各区转移支付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采用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十条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除外)、就业见习补贴、研究生交通补贴、就业援助奖励、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等支出。

  因素法分配的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级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当地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主要参考基础因素(占20%)、投入因素(占30%)和绩效因素(占5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区级人口数、基层平台个数、登记失业人数、高技能人才培养人数等;投入因素包括地方支出占比和财政困难系数。绩效因素包括: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就业技能培训人数、成功创业人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数、就业见习人数、支出进度(结余)以及资金结余占比等,以上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包括: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大学生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除外)、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和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各地可在加强对以上项目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分期拨付资金,分期不超过3期,时间跨度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各项就业补贴资金需在满足申请条件之日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须于上一年度6月底前评审结束,纳入当年财政部门预算,在当年部门预算“二上”时应当分地区、项目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  对因中断经营等特殊情况无法拨付或以往年度按项目下达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就业创业各项补贴。对疏于管理,导致支出进度慢、结余多,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市财政部门将相应下调补助系数或直接扣减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先预事、后预钱”的原则,在合理划分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提前谋划事权、测算预算需求,科学合理的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市领导签批、市财政部门汇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查通过后批复执行,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后按规定下达。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涉企资金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办〔2016〕22号)要求,纳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已享受市级财政同类(类似)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资金补贴。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各类申报单位(个人)要填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及完成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对于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执行部门应按规定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补贴对象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的有关规定,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要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就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和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行确定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各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应按《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五年。《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12〕37号)同时废止。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项目申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申报依据


项目总投资额

或执行额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所在地


已取得财政资金

扶持项目

名称:

时间:(年)

项目责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