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2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8〕18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 ( 苏政发〔2018〕155号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范围
市本级(含市直、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宿豫区、宿城区。
二、主要目标
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经办、统收统支、缺口分担、责任明晰原则,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市区统收统支。从2019年起,市本级及各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区统筹,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管理、调度和使用。
(二)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前,凡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解决办法,进行清理规范。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市区作为一个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共同组织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市人社局汇总复核、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设立市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及各区当期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由税务部门全额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再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根据市级统筹基金拨付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市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市经办机构按计划拨付各区,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本地化改造,实现市区业务经办一体化管理。保留各区级行政及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经办。
(六)统一扩面征缴奖惩办法。市政府分解省级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由各区政府贯彻执行。各区应加强市区统筹推进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确保扩面征缴任务全面完成。具体奖惩办法根据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七)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市区统筹前累计结余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预算年度内,在各区完成规定收支任务前提下,对当期合规缺口给予补助。结合省级统筹办法,适时建立市区统筹基金责任分担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市区统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保证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区统筹工作落实。人社部门要大力推进参保扩面,做好业务经办服务,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分析。财政部门要牵头统一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统一调度基金使用。税务部门要依法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应收尽收。市人社、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基金审计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市区统筹配套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各区要增强使命感,压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保障市区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政策问答
提升统筹层次 增强共济功能
——《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政策问答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3日)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8〕18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 ( 苏政发〔2018〕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