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4号)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7)158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预防工伤的意识,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4号)于2017年6月30日废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5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人社规〔2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卫 生 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14日
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 ( 劳社部发〔2003〕29号
)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已经纳入《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