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1〕20号
USHUI.NET®提示:《盐城市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7〕13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0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苏财规〔2020〕17号),对省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原《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9号)、《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0号)、《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号)同时废止。虽然2017年市财政局联合市林业局印发了《盐城市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7〕13号),但部分内容与后续文件政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为此,市财政局联合市林业局参照省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该《办法》。
二、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