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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10-18                                     盐政规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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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13号)要求,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深入推进建筑节能,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近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市绿色建筑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批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示范建筑、绿色建筑相继投入使用,成功申报了3个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发挥了较好的示范辐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绿色建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市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100项,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超过50%;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县、区),新确立1-2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建成并扩大3个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各县(市、区)建成1-2个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区;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市)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集中推广重点区;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强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60%,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超过40%;绿色施工覆盖率超过50%;各县(市、区)均建成1个以上建筑工业化市级示范基地,重点支持在全省有影响力的50家绿色建筑研发设计、绿色建材生产、节能服务骨干企业;在全市逐步建立起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行政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四大体系,形成具有盐城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推进机制,努力争取绿色建筑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强化政府的引导、示范和扶持作用,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约束和推进机制,加大政策法规、标准标识制度的贯彻实施力度。注重培育绿色建筑服务市场,发展壮大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机构,激活绿色建筑实际需求,调动各方主动参与实施绿色建筑,促进绿色建筑工作长期可持续发展。

2.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区分城市、乡镇,老城区、新城区等不同建筑区域,以及公益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等商业公共建筑,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不同项目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和激励政策,科学合理地推广适宜、实用、经济的绿色建筑新技术。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重点抓好保障性住房、省级示范区项目和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益性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注重绿色建筑技术区域集成应用,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着力提高实施质量、突出“四节一环保”效果,让人民群众舒适满意;注重工作模式、推进机制的创新,各部门联动,从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质量验收、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协同把关。

  三、落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 明确绿色建筑创建任务

  自2013年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公共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四类新建项目,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社会投资的商品住宅、工业厂房和其他公共建筑具备技术条件的,也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实施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片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市、县(市、区)政府投资的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技术条件的,应当创建三星级绿色建筑。从2014年起,各类建筑工程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突出抓好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城南新区、大丰市和阜宁县要按照江苏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高标准实施绿色建筑项目和节约型城乡建设十大重点工程,确保通过省级验收并力争在2015年前将示范区绿色建筑实施面积扩大1倍,努力建成一批三星级绿色建筑。其他各县(市、区)都要建成建筑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的绿色建筑连片区。引导鼓励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城南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国家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相关要求,组织城市新区对照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编制完善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要求,争创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二) 提高建筑节能执行标准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65%标准。为确保到2015年全面实现建筑节能65%的目标,从2013年起,全市所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2014年起,所有居住建筑和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试点执行节能75%标准。

积极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以及各级各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取得能效测评标识。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全面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严格贯彻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实现能耗信息与省、市建筑能耗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连续传输。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2014年,全面完成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将市区主要公共建筑和各县(市)新增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运行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三)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居住建筑和其他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光照条件的,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入户率,低层、多层建筑入户率为100%,高层建筑不低于60%。

  大力推广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等浅源地热建筑应用一体化。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推进可再生能源一体化与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的立体绿化相结合。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2013年起,充分利用江苏省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省级重点推广区机遇,启动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工作。各县(市)有条件的,积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县。

  (四)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既有建筑存量及能耗情况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及建筑能耗现状,依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出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规划。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指南》和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机关事务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重点抓好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房管、城管等部门要结合旧城改造、小区出新同步推进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大力推广节能门窗、遮阳、自然通风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审批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改造或装修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确保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

  (五) 加快发展绿色建材。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