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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泰政规〔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3号)规定,条款修改。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名称包含“试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

2015年8月6日由《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规〔2015〕4号)发布,2023年11月20日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规〔2023〕3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依法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规范对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泰州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对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违法用地案件查处中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不动产所在地的区财政(国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