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文旅教〔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22年】》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布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曲艺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新兴艺术的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培训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举办者为法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三)责任者
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五、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