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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扬政房〔2009〕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 苏建函房〔2009〕6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销)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的,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销)售许可。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5万㎡以内的,不得分期分批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5万㎡至10万㎡的,每次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请面积不得低于2.5万㎡;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的,每次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请面积不得低于3万㎡。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制定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报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计划(含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等情况、项目销售计划、项目销售时间和销售方式等。

三、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在30日内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