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3〕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泰州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泰发〔2012〕21号),结合我市登记审批工作实际,现就实施登记制度改革,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提出以下规定:
一、简化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1.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前置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但涉及主体设立审批的、擅自生产经营无行政处罚依据的除外。
2.对申请指定经营、统一经营和专营专卖项目的,工商部门可先行核定经营范围至行业大类,并注明“涉及指定经营、统一经营和专营专卖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便企业快速准入,企业需实际经营上述项目时,由其向相关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3.涉及药品生产、食品生产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在设立、变更、转让登记中互为前置的项目,实施“分段审批登记”的方法,工商部门根据相关许可部门同意设立的意见办理项目筹建执照;其他互为前置项目,可直接申请办理筹建执照,核准其经营范围为“筹建,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先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证件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确认其经营资格。
4.工商部门自办理登记之日起3日内在政务网站公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对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据“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许可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和查处。许可项目涉及多个许可部门的,各许可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
二、实行合并审批
5.实行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合并审批、统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