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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房改办《关于苏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房改办《关于苏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0〕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人住房信贷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既要减轻职工负担、又能防范风险的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苏府抄〔2000〕10号)要求,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有关规定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借鉴外地的实际做法,我们在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中增加住房置业担保方式,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拟成立的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根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