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教育服务,解决好其随带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
(一)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民生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目标,切实抓紧抓好,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居住在本区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学校,在安排经费时,要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纳入实际在校生数,落实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并按标准予以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实施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要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趋势等情况,按照学校数量适当、区域布局合理、办学规模适度的要求,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并按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标准建设学校。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满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实施学区调整、撤点并校的,要坚持先建后撤、平稳过渡,先行落实分流措施,确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正常入学不受影响。
二、明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要求
(五)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所指对象为年龄在 6周岁以上,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少年。
(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 暂住证半年 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申请进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七)非起始年级适龄儿童申请进入我市公办学校就读,需向居住地公办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由学校根据学额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
(八)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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