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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技规〔2018〕3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有效集聚和利用全球科技资源,重点支持国际产学研合作,提升我省开放创新水平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服务全省开放创新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新时期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设立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一带一路”创新合作、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类别;优先支持与我省签署双边合作联合资助机制协议的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第四条  凡列入本计划,并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省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研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协调划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需求,每年编制发布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通知编制工作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各方意见及建议,经会省财政厅后,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二至四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部省属本科高校项目由高校直接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组织,可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作为国内合作单位。
第十四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采取择优推荐双边协商确定;对于国家或我省政府推动的探索性、示范性国际创新合作项目,可在我省合作优势独特的单位或地区定向委托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类项目的申报依据省科技厅与外方主管部门具体商定的征集方式实施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专家一般应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回避、随机遴选、保密和轮换制度。项目评审中要注意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励等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正式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省科技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中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会同外方合作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中外合作方应按照项目组织进度要求,加强项目合作期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责任,履行合同义务,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并为项目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判断项目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人员的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方合作单位、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变更,但不降低研究目标和任务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调整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手续作为项目结题验收、评估评价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外方合作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调整等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合同期内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结束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一般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管工作,在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一般不进行过程检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检查,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只实施一次现场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执行情况信息表,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表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并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应简化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科研项目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