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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1〕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自愿中断就业、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