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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06〕1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泰政规〔2009〕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加强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和《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实施《泰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我市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入库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可加速折旧。
(四)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主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市级以上该类研发机构根据企业纳税级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五)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9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10%纳入市、各市(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市及各市(区)政府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设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承担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推进科技研发和成果孵化体系建设
(八)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泰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我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研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投资数额和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择优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可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的供地方式,并给予适当扶持。对公益性科技机构用地可享受划拨供地政策的优惠。
对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条件的科技产业地产项目(不包括商业性住宅、营业房、金融)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也可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法获得土地开发经营权,市财政对该类项目开发给予一定补贴。
(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体共同申报的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推动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研项目。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十一)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制度。对被批准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同标准给予科技经费扶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二)建立孵化创业联动协调机制。加大国家级泰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力度,重点建设泰州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器”及相关产业基地,统一规划市域创业平台。建立并完善市及各市(区)创业园区的联动协调机制。
支持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支持医药科技园、医药创业园以及新药创制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留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和各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创新和完善。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大力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建设我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对科技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六)建立完善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加快建设泰州科技中心,全面开展技术产权、科技信息、科技评价、科技培训、科技展示和科技商务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多层次、多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给予适当资助。
(十七)进一步推进我市名牌战略。加强对科技企业商标注册工作的分类指导,指导有定型产品的企业申请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指导拥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的企业注册保护主商标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指导产品出口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加大科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高企业争创名牌的政府奖励力度。2006年起,首次申报并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各可获得20万元奖励;首次申报并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及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可获得5000元至5万元的奖励。
荣获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与荣获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称号的企业可比照享受该争创名牌政策。
四、推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体系建设
(十八)用好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重点抓好科技创业型企业家、科技创新带头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机关、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二十)我市各类高校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专业设置调整,加快培养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建好一批职业技术学院(校),满足创新创业的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
(二十一)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和服务给予生活补助。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大对农业科技培训项目扶持力度,支持各级农广校、农民科技培训中心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新型农民培训,支持农民科技创业培训。
(二十二)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二十三)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科技人员可申请设立一人公司,其注册资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