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06〕4号)和市政府第19次、第36次常务会议相关精神,在此前已经做好相关登记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12月全面启动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经费来源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
1、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该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已破产、歇业且未复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3、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因所在市属企业兼并、转让、改制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其它企业重新就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
1、2009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市属企业应在破产清算经费、企业改制成本中列支应当由其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
2、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该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3、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所在的市属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破产、歇业且未复业,本人未在其它企业就业的,其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部属、省属驻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四)县(市、区)所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经费来源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办法确定。
四、市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程序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程序
1、应由所在市属企业支付并发放的,市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次性奖励办公室”)将审核合格的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交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在企业负责按要求直接发放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