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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改善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指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下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服务。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承担资金筹集责任。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金收支及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审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经办机构指导下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其建立个人参保档案。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凭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障卡或经办机构指定办理的银行卡(存折),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每年缴费一次。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条 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它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参保人员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二条 政府补贴。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缴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全额代缴。

参保人员选择100元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缴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按以下标准给予政府补贴:

对选择600元以下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6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150元。

参保人员未按时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