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中涉及房改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房联(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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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施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现对拆迁安置中有关房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中个人出资的,要取得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被拆迁人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下列规定冲抵面积,并按当年房改政策规定交纳冲抵面积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属异地安置住房的:
对在拆迁安置标准内的个人出资,安置房源在四类地段的,按拆迁当年度房改购房市场价最低限价冲抵面积,若安置房源的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按实际市场价格冲抵面积;安置房源在一、二、三类地段的,其冲抵价格分别按房改购房中市场价最低限价增加30%、20%、10%计算。
对在拆迁安置标准面积以外的个人出资部分,一律按实际安置房源的实际市场价格冲抵面积。
2、属回迁安置住房的,个人出资一律按回迁房源的实际市场价格冲抵面积。
3、安置房源属政府产权的,被拆迁人的个人出资均可按上述规定冲抵面积;安置房源属单位自管房的,被拆迁人的个人出资不得冲抵面积。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凡涉及有被拆迁人个人出资的,拆迁人不宜用单位自管房安置,被拆迁人愿意或要求用自管房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告知出资的被拆迁人个人出资在房改购房时不能冲抵面积,并在拆迁协议中加以注明,否则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予鉴证。
二、拆迁安置中个人出资的被拆迁人在未参加房改购房并付清房改购房款之前,仍须按规定全额交纳租金。
三、在拆迁范围内涉及已购公房的,拆迁人应将所有已购公房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按上市条件进行准入审批后,方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准入审批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一律按锡房改(1999)8号《
关于对房改售房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