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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德政发 〔2011〕 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办字〔2015〕75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其中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效 期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办字〔2020〕65号规定,继续有效。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其中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市经信委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改、住建、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规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县城率先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中心城镇和农村。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