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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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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不断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现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集中进行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工作,为工伤职工营造安全、卫生、有序的劳动能力鉴定环境。

第二章  场地设施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现场一般设立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或专科医院。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区域,包含身份核验区、等候区、检查室、讨论室、接待室等若干功能区和功能室,并张贴醒目功能标识牌、路径指示牌。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配备如下设施设备:身份证检验设备、摄录像器材、观片灯、卷尺、叩诊锤、角度尺、齿轮叩诊器、瞳孔笔等常用工具;计算机、读卡器、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打印机、劳动能力鉴定专用车辆等配套办公设备。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明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规定,张贴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注意事项等须知。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统一佩戴身份标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着医务工作服。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科别及数量配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每场劳动能力鉴定10名以内工伤职工的,一般配备3-5名工作人员;每场劳动能力鉴定10-50名工伤职工的,一般配备5-8名工作人员;每场劳动能力鉴定50名以上工伤职工的,一般配备10-1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做好应急安保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动做好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工伤职工达50名及以上的,应配备1名及以上安保人员负责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四章  现场流程

第十条  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