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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6〕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无锡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5〕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承担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住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工作。各级发改委、审计局、民政局、工商局、征收办、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棚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地块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确保年度建设计划如期实施。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和资金筹措,授权市、区住建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的具体需求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会同住建部门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一)制定规划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属地棚户区项目实际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未来3到5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购买主体确定的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三)组织实施购买。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棚改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督促合同履行。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