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府规〔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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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14年4月29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四)本款前三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
(六)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以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第四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及项目投资绩效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分别或全部开展。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批复;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2.有无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3.有无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三)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成本的归集;
2.待摊投资的核算;
3.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4.必要时可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规定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报告市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与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代建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当对以下事项加以明确:
(一)约定合同各方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二)在审计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85%,其余款项应当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市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