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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01-0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文中第一、二条规定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具有经济合同性质、明确双方供需关系,并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应按规定贴花。凭证具体的划分,由市、县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核定。
2、收购部门包括商业、供销社、外贸、医药、粮食、林业、水产以及国家允许直接向农民收购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国营工业企业。对这些单位只就收购农副产品与农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合同给予免贴印花。
3、我区各地的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生产的品种不同,对农副产品划分问题,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1〕15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1-09-18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