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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政规发〔20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盐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4月26日

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四条  盐城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房产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收支和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配合房产主管部门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义务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是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监管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义务,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二)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
(三)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使用情况的报表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六条  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  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当自行选择市区范围内的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开设监管账户,有开发贷款的项目,原则上监管账户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第八条  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变更情况及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有开发贷款的,需先经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同意。

第三章  预售资金监管缴存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购房人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由贷款银行按照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