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各区财政局、功能区财政(财审)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加大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现决定设立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现将《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2号

附件


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加大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整合我市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池,设立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提高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银合作等方式,由财政部门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等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和金融共生共荣。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池;

(二)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三)基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四)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1+N”模式运作,基金项下共设一个资金池,按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若干专项子产品(以下简称“基金子产品”)。省市合作支持的产品,按省有关规定,同一领域、行业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支持一个子产品;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作为省市合作支持产品的补充,可与省市合作支持产品同时申请。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项子产品可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设立,也可根据我市发展需要,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设立。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应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重点支持信用贷款方式和“首贷”企业。

第八条 根据产品管理模式的差异,基金子产品分为省市合作支持的产品和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省市合作支持的产品,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制度执行,子产品合作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基金子产品的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方式、考核奖惩和绩效目标等,并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合作银行。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具有服务支持对象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实行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十条 省市合作基金子产品支持的贷款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基金子产品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须显著低于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可参照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的方式确定。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基金子产品由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支持,对融资方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子产品特点,适当追加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方式。

第十二条 省市合作基金子产品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风险补偿基金放大倍数和投放额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基金子产品,市财政局合理控制风险补偿基金引导贷款投放的放大倍数,对基金项下子产品的投放额度统筹安排。各合作银行按协议要求组织信贷投放。

第十三条 基金子产品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视子产品运作效果,由省财政厅确定省市合作产品的延续或取消,市财政局确定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基金子产品的延续或取消。

第十四条 省市合作基金子产品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基金子产品通过市级征信平台等实行信息化管理,线上实现合作银行与支持对象的双向选择,线下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管理人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施运营管理,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等。市财政局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共担贷款风险。对基金子产品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可对该贷款部分本金提供补偿,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未偿还本金的80%。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原则上对基金子产品贷款不良率超过4%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补偿。政银两方合作的贷款产品,风险补偿申请应由银行向市财政局提出;政银担三方合作的贷款产品,风险补偿申请应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属于省市合作的产品补偿申请应符合省财政厅要求,属于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补偿申请应符合市财政局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材料开展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市财政局通知市级风险补偿基金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对于省市合作基金子产品,补偿后按照约定比例向省级风险补偿基金申请风险分担。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退回银行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