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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人社〔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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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德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0日



德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5〕9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各类别风险行业实行的基准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一个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