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将第八条修改为“同项目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征收安置房。”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购征收安置房或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购房款中征收房屋补偿款部分按规定免缴契税。”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体系,有效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安置方式。
第四条 市政府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单位承建征收安置房项目。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项目情况,组织建设、筹集本辖区征收安置房。
第五条 征收安置房建设原则上以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建设、交易和纳税。
第六条 筹措征收安置房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征收补偿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申购款的利息按有关规定结算返还,计息期满一年的按银行一年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不满一年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七条 征收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至90平方米,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可建设少量90至120平方米的征收安置房。
第八条
同项目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征收安置房。
第九条 征收安置房销售的价格由该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